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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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   
   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   
   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  
  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
  法释〔2004〕11号  
   
    (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、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公布 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)...